白音塔拉农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辖区居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不公开制度。
第四条 按照旗政务公开规定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
第五条 采取设立公开栏、网站、微平台等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保密审查和内容备查制度。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公开目录进行公开,做到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八条 依照中央、自治区、市、旗相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主动进行公开:
(一)本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
(三)财政预算、决算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五)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八)其他涉及辖区居民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委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监督,并负责督促社区各办、中心(站)以及村居委会对群众意见、建议及投诉进行办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