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街道领导班子〕
讨论决定。
2、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3、党委会到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作出決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 2/3为通过。
对于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在提交会议议决。
4、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
5、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6、会议洪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第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