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辽市医疗保障局、通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通知》(通医保办发〔2023〕5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通政发〔2022〕85号)等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对我市现行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降低通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由7.5%调整为6.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6%,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仍按0.5%执行)。统账结合(险种五)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建统筹(险种三)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58号) 及相关政策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通辽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筹资标准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及退休金总额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