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8 10:54:56

关于遴选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家庭农牧场示范创建,促进家庭农牧场规范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农牧办、农牧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内农牧法发〔2020〕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内农牧法发〔2015〕16号)要求,决定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一)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要求,经旗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质要求:申报的家庭农牧场必须为旗级以上示范家庭农

牧场。

2.经营规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经营规模或盟市、旗县制定的相关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3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养殖规模在100头牛以上。

3.基础设施: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机械设备,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4.经营者: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经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无违法经营或失信等不良记录。

5.生产管理: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6.财务管理: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销售记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7.示范效果:家庭农牧场年纯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名额分配。市农牧局分配我旗2023年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名额为3家。

二、申报评定程序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评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公布”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填写《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向旗农牧局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已经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不得再申报。

(二)推荐。旗农牧局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实地查看,优中选优,将符合条件初审合格的家庭农牧场向市农牧局推荐。

(三)审查。市农牧局组织相关行业人员,对推荐的示范家庭农牧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示范家庭农牧场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评定。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市农牧局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拟定名单,并通过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农牧厅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各苏木乡镇场接到此通知,安排申报工作。

(二)旗农牧局将本着严格工作程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实地查看、审查、推荐等工作。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报名时间:2023年8月15日-8月21日。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布和,电话:18347520373

报名地址:科左中旗农牧局三楼317室。

附件: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科左中旗农牧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

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家庭农牧场名称地 址
农牧部门认定时间认定证书编号
经营者姓名社会职务
经营者学历及专业电话(手机)
邮 编电子信箱
主要产业主要农畜产品
生产规模(亩、头、只)拥有农机具台(套)
参加合作社或协会名称注册或使用商标名称
家庭人口参与经营的家庭劳动力数
常年雇工土地草原经营总面积(亩)
其中:流转土地草原面积(亩)上年农畜产品销售总额(万元)
上年农牧业纯收入(万元)上年家庭收入总额(万元)
家庭主要劳动力职业水平高级职业农民○ 中级职业农民○ 初级职业农民○
三品一标认证以及有效期限无公害农产品 年 绿色农产品 年有机农产品 年 地理标志认证 年
其他申报材料1、家庭农牧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2、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文的复印件、盟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的证书或批文的复印件;3、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4、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5、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相关图片6、生产经营遵循的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7、产品获“三品一标”认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8、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注:该页涉及材料另页附后。)
旗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盟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签字(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