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音塔拉农场机关分场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3-22 14:51:35

白音塔拉农场机关分场管理制度

(2023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管理,强化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系白音塔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及各分场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机关、分场全体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在岗坐班制度,积极主动完成场党委、管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四条  机关、分场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从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吃拿卡要”、“ 蛮横冷硬”,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和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第五条  机关、分场全体工作人员对待来人、来电办理事务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来访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提出的咨询、业务办理、信访等问题,对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要当场处理;对不能当场处理的问题要负责指引、介绍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首问负责的同志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自觉维护和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第六条  凡涉及全场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数据、资料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无误,报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七条  工作时间内机关、分场全体工作人员不准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看电影、打麻将、打扑克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准参与赌博等不健康娱乐活动。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含值班期间)内无论公、私活动,禁止饮用白酒、红酒、啤酒等一切含酒精的饮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场纪委进行通报及约谈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解聘或除名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报备制度

第八条  机关、分场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签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机关签到情况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分场签到情况由支部书记负责,并按月交场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各办所及分场负责同志因公外出期间,应按职务排序确定一名同志主持工作。各分场书记场长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工作地,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向党委书面说明。要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第一时间进行销假。不请假私自外出2次以上,进行组织谈话,作出书面检讨,并由场纪委备案。

第十条  机关、分场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签到和请销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到各分场开展工作的应当提前请示分管领导,并在党政综合管理中心备案。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报备手续。五大中心、七个职能科室主任及各分场书记场长请假必须向党委书记请示;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的,机关其他人员向分管领导请示,分场其他工作人员向分场书记请示。请假3天的均向总场场长请示.3天以上的均向党委书记请示。但凡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获得批准后向对应部门或分场负责人报备,并报党政综合管理中心备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与干部考核结果相挂钩,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出天数按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天数工资。

第十一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以旷工处理。无故旷工3天以下(含三天)的由主要领导进行个别谈话,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上交组织和人事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效能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场办事人员,第一个接待的场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和接待或帮助来访者找到经办人员,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找别人去问”等推诿性语言。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立即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情,应负责介绍到职能科室站所办或有关领导,直到落实具体接待人员,职能站所办或有关领导均因公出差不在时,应将办事人员带到党政综合管理中心,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接待,记录清楚事由和要求,并明确告知来人办理结果及答复时间和方式。电话咨询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将电话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转告相关科室站所办办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承办人员对职务范围内马上能办理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对所办理的事项需要与其他科室站所办协助的,协办人员要积极协助,不得推诿;对不属职务范围的事项,要解释清楚,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外来办理各类事项,或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经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诸多不便的,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做到,请进来,送出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现象的发生。坚持做到优质高效,对能马上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理;不能办的,要解释清楚,说明原因。在日常工作中,坚持讲文明用语,不讲服务忌语。

第五章 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按时上班下班,每日上下班时要到考勤台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上班时未在规定的时间范围签到,视为迟到,下班时未在规定范围内签退,视为早退(签到有效时间范围:上班时为上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时为下班时间后30分钟内)。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期间查岗工作制,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查岗时被发现不在岗的,按迟到或早退登记,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或本人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得到批准而离岗的、离岗超过半日或假满未经批准超过半日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条 会议、学习和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度,未按时到会场或活动现场的视为迟到,中途退会或退出活动的视为早退,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学习或活动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 场党政综合管理中心、财会室负责对场属机关科室站所工作人员每月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与本人绩效工资挂勾。每月统计汇总结果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财会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勤处罚情形

(一)职工产假、婚假、丧假,在规定时间以内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待遇;

(二)迟到、早退扣罚绩效工资,迟到、早退1次扣罚20元的绩效工资,擅自离岗1次扣罚50元绩效工资;

(三)旷工一日扣罚100元;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职工病假在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建议休息日内的,不扣发绩效工资。已恢复具备上岗所需必要身体条件而拒不到岗,连续超过30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职工事假每半年累计达到30工作日的,扣罚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六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全场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坚持工作及时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人员要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及工作落实情况、本部门业务工作计划与开展情况、公务接待与外出报备、病事假等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请示报告形式分书面和口头两种。对于重要性工作、意见或建议性的工作创新,必须要有书面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重大事项和问题情形,必须坚持先请示后办理的原则。

(一)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及友邻单位检查、指导、协调或交流工作;

(三)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辖区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四)接待、安排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的事宜;

(五)管理领域内的突发事件、个人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包括参加各类活动情况,个人外出请假报备、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情况等;

(六)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意识形态事件、未到相关部门备案规模达到50人以上的聚会活动等。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必须及时向党委、管委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迅速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重大突发事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及时补报文字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之前,需提前报告场党委审定,经场党委同意后再行上报。

第二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新闻正式发布之前,需提前报告场党委审定,经党委同意后再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对党委领导书面批示和口头交办的工作,工作人员应按照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必须半个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七章  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一条  执行会议请示制度。凡召开涉及全场范围的会议,包括部门业务会议、机关分场干部会议,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召开。召开全场范围的会议,会议通知、人员签到、会场布置等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召开业务会议时,会议资料等相关准备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

三十二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凡明确规定参会对象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和擅自安排非会议指定人员参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提前向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领导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安排他人替会。

三十三条  严格会议签到制度。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到会,并自觉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虽参加会议但不履行签到手续的,一律按会议迟到处理。

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并有序就座,主动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抽烟、打瞌睡、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出入会场以及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十五条  严格会议传达落实。参会人员要认真听会,认真记录。会后,要及时汇报、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政令畅通。对因缺会、替会等问题造成会议部署的工作不落实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十六条  严格督查和责任追究。场纪委对参会情况实行一会一督查,对无故不按要求或不参加会议、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予以及时通报和组织处理。其中,对未请假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场纪委进行约谈;未请假不参加会议每次罚款100元,作出书面检讨、说明原因,由场纪委备案; 未请假不参加会议3 次以上的(含3 次),视为自行脱岗,免除其党内外职务。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予以解聘或除名处理。

第八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三十七条  接待上级和友邻单位来场办事,确需安排就餐的,实行公务接待。公务接待须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公务接待申请部门负责配合具体工作。

 第九章  差旅费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根据科左中旗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白音塔拉农场差旅费报销规定为,交通费一律按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公共汽车、轮船)计费标准报销。旗内伙食费每人每天按50元,旗外市内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定额补助。住宿费按标准限额执行,市外最高320元,市内最高200元(家住地与出差地相同除外)超支自理,无住宿发票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到上级业务部门开会、办理业务,需与分管领导和场长请示审批,事后凭文件通知或电话记录,填写差旅表,3日内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条  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审批和报销制度。发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报账时填写好报账单,由财政所长和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各类发票原则上在当月月底办完相关手续,差旅费原则上在公出结束后3日内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场财政账户暂无现金可支付的,进行挂账处理,财政所向当事人出具存款据,待账户有现金时再进行结账。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租用车辆。原则上不能租车,尽量使用公车。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车辆出差或外出执行工作任务的,须经场长同意后,报请党政综合管理中心安排车辆。在本场范围内使用个人车辆下乡的,每日报销燃油费最高100元,在科左中旗范围内使用个人车辆公出的,每日报销燃油费最高200元。在通辽市范围内使用个人车辆公出的,每日报销燃油费最高300元,同时不再报销城市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伙食费报销标准按照《科左中旗财政局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未经党政综合管理中心调配的车辆,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十二条 城市间使用交通工具报销标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可选用普通汽车、火车硬座或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三等舱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因特殊事由、紧急情况或上级部门统一集中出差要求,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出差。

第十章  文件收发传阅制度

第四十三条  文件收到后由文档办公室负责分类登记,及时呈报主要领导批示,主要领导批示后按批示要求及时交办相关领导及办所。主要领导批示后原文经承办领导签字后存档,复印件由承办领导留存负责办理。主要领导外出时,按照领导职务排序,交由相应领导批示,并按照批示要求转办。

第四十四条  传阅文件由文档办公室按照批阅范围及时呈送相关领导传阅,传阅时间不得超过批阅后的第二天,传阅完毕后及时收回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  场党委、管委印发的文件由科室拟初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管委文件由场长签发,文档办公室负责印制、盖章,下发并做好登记存档。打印成文后的文件应在三天内送达或发放到位(紧急文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  要妥善保管好文件,不得损坏和遗失,坚决做到文件不横传、不直送、不泄密。

第十一章  公章和物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委公章由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和使用,管委会公章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使用,各办站所、分场公章由部门负责人管理和使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用印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保管人员必须做到人不离章。使用党委公章必须由党委书记审批,使用管委会公章和各办所站公章必须由场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更不能委托他人代管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场部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各办公室需要办公物品由场党政综合管理中心统一购置,申领办公用品要填写保管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由使用人签字后党政综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丢失或损坏由使用人按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机关物品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外借时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做好借还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要按价赔偿。对私自将办公用品送人或占为己有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公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现有车辆主要用于处置机关正常公务,由主要领导进行统一安排,场公务用车时报请场党委、管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再进行安排。用车外出的驾乘人员必须确保通讯工具畅通。

第五十一条  车辆夜间、节假日停放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放到单位场地以外的地方,应向领导说明并获准。

第五十二条  车辆加油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办卡加油制度,每次加油司机在电脑打印的加油小票上签字并说明用途,每月底结帐。外出途中加油的,回来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机关车辆要及时维修和保养。驾驶员出车必须做到安全、正点,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杜绝酒驾、醉驾或疲劳驾驶。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车辆需要维修,驾驶员应提前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安排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五十四条  因擅自出车、用车或停放在外造成车辆损坏、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的(包括正常公务因驾驶员违规等因素造成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车辆修理费、赔偿费、误工费、医药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五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对违规使用公车出现的一切后果(包括违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使用人及驾驶人承担,管委不承担任何责任。工作以外的个人用车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三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五十六条  坚持班子成员带班制度、值班报告制度和值班记录制度。双休日、节假日以及重要时期应当由班子成员带班,带班领导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要在领导班子内部自行协调,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备案,不允许一般干部带班。带班领导、值班值宿人员要认真负责,不缺岗、不漏岗,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立即上报主要领导,妥善解决,不得延误。值班记录要按时交接,并由值班人员签字 。

第五十七条  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来人来访登记、电话接听工作,接听电话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未经主要领导允许不得私自收留外来人员在机关住宿,禁止外来人员无事长期逗留。

第五十八条  值班值宿表格一经制定,值班值宿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换。确需调换必须经带班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调换。值班期间,因工作疏忽造成物品丢失、引发火灾、水灾及其他损失,由值班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十九条  场机关建立由党政综合管理中心牵头负责的安全保卫和防火组织,定期检查维修电路,消除隐患,备齐和管好专用的消防器材工具。各办所负责人为节电防火第一责任人,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及任何火源。因上述原因造成物品丢失、引发火灾及其它损失的,由相应办所负责人及其他具体责任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机关全体与各分场共同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