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科左中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13 10:57:54

关于公布科左中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委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通辽市深入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要求,进一步提升我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牧户发展现代农牧业能力,建立健全国家、自治区、市、旗四级联创机制,达到推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的目的,根据自治区、市有关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文件制定科左中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科左中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

2.科左中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督管理办法

   科左中旗农牧局        

   2023年10月9日

附件1

科左中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旗级或旗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区域内同行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定期培训成员。有较强的带动农牧户发展能力,辐射带动农牧户50户以上。成员规模较大,农牧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的农牧户高20%以上。

三、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合作社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80万元以上。

六、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及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专业合作社同时拥有农机具装备5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附件2

科左中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督管理办法

一、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动态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对在监测年份的合作社,需在每年10月底前向旗农牧局报送监测资料。旗农牧局会同市场监管、供销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合作社进行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所需报送材料:

1、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成员权益变动表(若有),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合作社自查报告;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监测合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旗级的继续保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旗级的示范社撤消其称号,自治区、市级的示范社提交市农牧局处理。

三、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1、以合作社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甚至停顿的;

2、经营者不遵守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项管理规定的;

3、合作社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4、检查回访不符合示范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的;

5、一年内接到整改通知书且整改不到位或通报批评的;

6、一年内出现信访案件且情况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旗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自治区、市级的提交市农牧局处理。

1、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3、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年审复查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