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01 09:53:35

宝龙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镇直机关、各站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宝龙山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受理制度》、《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5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迈进。

             

宝龙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宝龙山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定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我镇各站所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依据、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宝龙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镇各站所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宝龙山镇“三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需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科左中旗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年度报告应按照科左中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年度内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3.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1.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本单位自身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上级单位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宝龙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谙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晌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镇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我镇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文明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应确保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对举报人提出个人信息保密的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宝龙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并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十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可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受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宝龙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龙山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科左中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