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你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 2023-09-04 17:15:4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1、档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档案法颁布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的法律。

4、为什么称档案人为“兰台人”?

“兰台”是汉代宫内的档案库房,用以收藏地图、户籍等档案及图书,隶属于御史府,由御史中丞主管,后世称御史为兰台。今天,“兰台”成为档案和档案机构的代称,故称档案工作者为“兰台人”、档案工作精神为“兰台精神”。

5、档案的种类有哪些?

(一)根据档案形式:根据档案的形成,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名人档案。社会组织档案分为特定的社会组织文件。

(二)根据档案的性质:根据档案的性质,可分为立法档案、行政档案、军事档案、外交档案、经济档案、科技档案、艺术档案等。

(三)根据档案载体的形式: 根据档案载体的形式,档案可分为石刻档案、泥板档案、甲骨文档案、丝绸档案、纸质档案、纸莎草档案、羊皮纸档案、桦树皮档案、电影档案、磁带档案等。

(四)根据记录信息:根据记录信息的方式,它可以分为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和视听档案。视听档案分为照片、录像、录像和电影档案。这些类型的档案在管理和利用上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五)根据档案所有制形式:根据档案归属的形式可分为国有档案、集体档案和个人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的所有权转让,一般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档案所有者可以捐赠、出售或者存入国家档案馆。属于国家档案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在国外,它通常分为公共档案馆和私人档案馆。

6、什么是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是多久?

档案保管期限是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在档案形成时对其划定的存留年限。一般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其中定期保存又分为保存30年和保存10年两种。

7、档案的保管条件有什么要求?

档案保管条件有着系统的要求,包括档案库房、库房设备、档案装具等,能够满足档案库室“十防”措施,即“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光、防虫、防水、防高温、防污染”。

8、档案能随便销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9、档案可以买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开放档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11、我想利用的档案没有开放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12、档案可以随意公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13、哪些行为违反了《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