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委会、旗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强化检疫监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动物检疫工作计划>的通知》(内疫控发〔2024〕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全旗检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物检疫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检疫申报点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规范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检疫申报依据、
检疫范围、检疫申报方式、申报受理时间、管辖范围、检疫工作制度、检疫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办公设备,确保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加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建设。及时更新完善官方兽医与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关联,明确出证权限和范围,如有变化或者更新的,及时通知疫控中心官方兽医管理人员,及时在中国兽医网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更新完善信息。三是加强对协检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各苏木乡镇场要按照检疫工作实际,科学、合理配备协检人员,形成稳定的协检队伍,并通过自学和及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协检人员工作能力。
二、严格规范检疫出证行为
一是严格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散养和各类养殖场所的动物饲养、繁殖、调入、调出等情况,掌握好出栏申报数量和动物养殖数量、实施动态监管。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新颁布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畜禽标识查验、检疫记录、动物检疫证明信息填写等行为。坚决对决“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是严格规范检疫证明信息填写。提升动物检疫申报信息填写的效率和准确性。对于动物检疫证明上动物种类、货主联系电话、承运人、数量单位、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要严格按照《动物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以及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数据词典填写。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检疫出证前要严格审查申报信息,对于填写不规范的信息要及时通知修改。三是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压实屠宰企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宰前和宰后检疫制度、巡监抽检等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坚决防止因灾死亡、病死或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进入屠宰场,坚决防止病害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要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加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工作,入场动物要按系统要求进行宰前检疫、核对动物数量、动物健康状况、畜禽标识和运输车辆。按系统要求合理设定屠宰指标,实施宰后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严格按规定使用动物产品检疫标识,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屠宰场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指导、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强化非洲猪瘟、“瘦肉精”等的检测工作,严把出证关。四是切实规范动物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通过“牧运通”信息系统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未经备案的不予出证。发现未备案的,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工作
一是强化培训工作。要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官方兽医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日常自学、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检疫规程,熟悉掌握动物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和结果处理,重点加强属于检疫对象的动物疫病知识。二是强化纪律约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矩,加强本人电子出证账号管理,严禁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耳标使用管理。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于提升生产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自觉做好耳标加施工作。二是明确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检疫证章标志领取、保管、发放、使用、回收和销毁工作,严禁将检疫证章交与非检疫人员使用。三是加强动物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全面加强畜禽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程可追溯。
五、强化动物检疫信息化管理能力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要认真学习“牧运通”(内蒙古兽医)管理系统功能,掌握其操作方法,尤其是养殖户手机动物检疫申报、申报信息填写规范、手机协助检疫、屠宰场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屠宰场动物产品指标设定、电子检疫证的出具等操作方法,官方兽医要熟练掌握并能够有效指导养殖场、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个人进行电脑系统报检和手机报检。二是做好动物无纸化检疫出证工作。做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动物B证无纸化检疫出证工作,为2025年全面实现动物检疫A证无纸化出证做好准备工作。
六、推动完善畜禽调运落地信息反馈机制
强化省内省外畜禽落地反馈工作,落实官方兽医到达监管责任,提高落地信息反馈率。对一定时限内未确认到达,或者确认到达的信息与检疲证明信息不符的要及时监管、报告。
七、加强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加强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程等的宣传工作,对有关检疫程序、申报要求、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等要通过发放告知书、宣传单、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检疫申报单位和个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开展。
科左中旗农牧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