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5-28 17:45:24

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人加入公共文化旅游志愿服务,规 范文化旅游志愿者的行为,促进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科学 化、制度化、专业化发展,加强科左中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提升科左中旗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志愿服 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管理办法》《通辽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科左中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 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 文化服务的个人。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是指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 化和旅游单位。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旅游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

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科左中旗文化旅游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科左中旗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支队由科左中旗 文化和旅游局组建,并设立全旗文化旅游志愿者工作管理办 公室,负责对全旗文化旅游文化旅游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确 保文化旅游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旗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设立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分队,由通辽市文化旅游志愿服务 队和旗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文化旅游志愿者工作管理。

第六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分队应当在当地文化和旅 游志愿服务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策划、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 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旅游志愿 者。招募文化旅游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旅游志愿服务 项目和文化旅游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提供文化旅游志愿者申请渠道。

第八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旅游 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 证,文化旅游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文化旅游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未经文化旅游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分队要建立、健全包括文化 旅游志愿者基本状况、服务情况、累计服务时间等文化旅游 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网 络和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募、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

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旅 游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文化旅

游志愿者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 旅游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 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年累计缺岗次 数达10次(含)以上,或年累计未请假缺岗5次(含)以上的

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二条 团体志愿者是指各级各类有志于为群众文 化和旅游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志愿服务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 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如专业和民间艺术表演团体、各级 各类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旅行社、 酒店、旅游景区、行业协会等。个人志愿者是指有志于文化 和旅游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院团从业人员、各级各类

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有文化艺术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学生。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热心公益文化和旅游事业,自愿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具备从事志愿服务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六)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文化旅游志愿者可向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 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申请注册文化旅游志愿者的团体或个 人可直接向文化旅游志愿者分队提出申请,团队填写《科左 中旗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团队注册申请表》,个人填写《科左 中旗文化旅游志愿者申请表》。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 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审核合格后,颁发科左中旗统一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证书。

第十五条 文化旅游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旅游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培训;

(四)要求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五)请求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旅游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对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文化旅游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 按照志愿服务单位具体程序,向志愿者注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文化旅游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旅游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六)因故不能参加或未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每名文化旅游志愿者每年参加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第四章文化旅游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化讲座、艺术培训、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 开展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文化旅游志愿服务 组织单位、文化旅游志愿者、文化旅游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

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 单位与文化旅游志愿者、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

旅游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开展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文化旅游志愿服 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旅游志愿者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开展文化旅游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标

识。

第五章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 实行“星级文化旅游志愿者”和“星级文化旅游志愿团队” 认证制度。根据文化旅游志愿者服务时长、频次和单次服务 时长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旅游志愿者的依

据。每年参加文化旅游志愿服务时间累计:

(一)达20小时以上为“一星文化旅游志愿者”和“一星文化旅游志愿团队”;

(二)达50小时以上为“二星文化旅游志愿者”和“二星文化旅游志愿团队”;

(三)达80小时以上为“三星文化旅游志愿者”和“三星文化旅游志愿团队”;

(四)达100小时以上为“四星文化旅游志愿者”和“四星文化旅游志愿团队”;

(五)达120小时以上为“五星文化旅游志愿者”和“五星文化旅游志愿团队”。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旅游 志愿者团队和个人,文化旅游志愿者管理部门将予以鼓励, 并积极宣传“星级”文化旅游志愿者个人和文化旅游志愿团

队典型。

第二十四条  星级文化旅游志愿者和文化旅游志愿团  队由各级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  机构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  优惠待遇。根据文化旅游志愿者升学、就业、出国留学及其  他需要,可获得志愿组织提供志愿者服务活动证明及其服务  行为评价。四星级以上文化旅游志愿者和文化旅游志愿团队, 可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文化旅游志愿者评选,参加国内各级

公共文化机构组织的交流考察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文化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旅 游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基金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开展志愿者培训、宣传;

(三)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对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志愿者予以救助;

(五)对在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其他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事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 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志愿者组织单位依据实际情况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

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志愿服务。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其申请 注册的志愿者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

退出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志愿服务单位可取消

其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一)违反服务机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受到损

害的;

(三)以志愿者或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志愿

服务原则的活动,致使服务单位声誉收到严重损害的;

(四)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活动时间超

过最低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尔沁左翼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