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发布日期 2023-03-20 11:44:15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指南》,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内蒙古”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 我局履行失信行为认定单位职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本行业业务要求确定修复适用范围;

(二)接收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

(四)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

(五)将相关意见书送我市信用平台工作机构。

第四条 对以下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不予信用修复:

(一)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五条  失信主体向我局提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由我局依法作出;

(二)失信行为不属于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失信主体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得到我局认可;

(四)失信主体作出一年内不再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并接受我局监督检查、诚信约谈、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五)同类失信行为一年内只可修复一次。

对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记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到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申请

信用修复申请人应当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一);

2.“信用内蒙古”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个人信用修复的)等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见附件二);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情况的佐证材料。

同一信息主体1个月对3条以上不同信用记录提起修复申请的,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材料,解释说明集中提起修复申请的原因。

(二)受理申请

我局收到信用修复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受理对象、申请事项的适用范围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修复认定

对确认正式受理的,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决定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修复实施

我局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公示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我局及时撤销信用修复结果,并在三年内对该失信主体不予信用修复。

第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我局负责解释。


科左中旗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