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林下种植行为的公告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理委员会,国有林场管理委员会,水库管理委员会,旗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步保护森林资源、 规范林下种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以及自治区、通辽市关于林下种植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旗森林资源禀赋、生态承载容量等客观实际,现就规范林下种植行为公告如下。
第一条【种植品种】全旗范围内所有林地严禁种植各类粮油作物,包括豆类、谷类;严禁种植易造成水土流失、风蚀沙化的花生、西瓜、打瓜、土豆、地瓜等类型作物;严禁种植影响树木通风采光的玉米、青储、高粱、向日葵、高科牧草和药材等高秆类型作物(包括矮化品种);严禁种植需深翻深耕、起获时可能破坏林木根系的甘草等类型作物;严禁种植有损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害物种。
第二条【林地类别】全旗范围内,乔木林地郁闭度在0.2以上、灌木林地覆盖度达到40%以上才允许开展林下种植。
第三条【经营模式】发展林下种植原则上只允许开展“林药”“林草”“林果”“林菌”“林菜”“林下育树苗”等复合经营模式,同时禁种本公告第一条中禁止的农作物。
第四条【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地块符合林下种植政策且有种植意愿的承包户要向发包主体提交种植申请,明确种植作物种类,并承诺在种植期间不破坏林木正常生长;
(二)村级审核。发包主体接到申请后,审验承包户申请的种植品种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不符合的直接否决。符合上述规定的,向属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林长办申报。
(三)镇级审批。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复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并现场核验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发包主体确认结果。
(四)履行手续。发包主体按照属地苏木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意见中符合政策的户,签订林下种植合同书,合同要明确种植种类、林木抚育标准、违约收回林地等内容,同时加强日常监管等工作,坚决避免实际种植作物种类与承诺不符,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林地抚育】开展林下种植要做好林地抚育。
(一)树垄宽度要不低于1米,作物距树干两侧距离必须在0.5米以上,要长期保留树沟,种植作物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且常年保持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
(二)不得过度修剪树木,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
(三)开展林下种植要积极推广抗旱品种和节水措施,已成林地不得新打机电井,未成林地新打水源井需要经过水务部门审批。
(四)禁止使用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除草剂、农药等,不得造成林地污染。
第六条【采伐更新】采伐迹地当年或者次年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一律不得开垦耕种,更新造林成林前一律不得进行以耕代抚等林下种植。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应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管理责任】各级林长对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各苏木乡镇(场)党委、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负有属地主体责任,嘎查村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强对规范林下种植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林下种植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抓好落实。压实镇、村两级林长监管责任,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网格员制度,整合镇村工作力量,明确各片区网格员林下种植行为的监督管护责任。
第八条【加强监管】各苏木乡镇(场)党委政府(管委会)、村两委以及发包方要强化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并责令纠正违规违法种植行为。在实时开展林下种植情况监测的基础上,每年4月末至5月末开展一次林下种植情况专项巡林,对违规开展林下种植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林下种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收回土地经营权,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6月末至7月末开展一次林地抚育管理情况专项巡林,对违规开展林下种植和林地抚育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林下种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收回土地经营权,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法律责任】凡违反本公告规定实施林下种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相关规定,以毁坏林地林木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旗委、旗政府将规范开展林下种植作为各苏木乡镇(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各级林长的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和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监管不严、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责任。
此通告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