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评价激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2-20 10:55:3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 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 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 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全 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农建发〔2021〕 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 知》(国办发〔2021〕49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22〕5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 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和《内蒙古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为各盟市、旗县人民 政府,评价范围为各盟市、旗县本年度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建设 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 日常工作调度等。


第四条 各盟市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评并上报。

盟市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评价标准(附件1)对 本地区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评;盟市根据 旗县上报的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结合旗县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对所属旗县进行综合评价。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本级自 评报告及对所属旗县评价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含旗县自评报 告)分别报至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

旗县级农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评价标准(附件2) 对本旗县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评,经旗县 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盟市农牧局和财政局,由盟市结合日 常工作开展综合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依据系统监测数据、定期调 度、实地评价等监测监管情况,结合各地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 料,对各盟市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对各盟市上报的旗县级综合评价情 况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评价结果得分=基础工作得分 +日常工作得分+(建设面积与质量得分+资金投入和支出得分+ 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得分+建后管护和利用得分)×折算系数+ 加减分项得分。

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基准数=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总任务/ 承担任务盟市个数,按1计算;折算系数最高值=盟市承担高标


准农田建设最大任务数,按1.1计算;折算系数最低值=盟市承 担高标准农田建设最小任务数,按0.9计算;实际折算系数按照 承担建设任务比例计。

第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依据各地综合评价结果得分 排名前2名和较上一年评价结果相比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盟市作 为激励盟市;从每个激励盟市中选择排名靠前的2个旗县、从全 区排名3-6名的盟市(如果排名中有激励盟市则顺延)选择排名 靠前的1个旗县,共10个旗县作为激励旗县;从各盟市选择排 名靠前的2-3个旗县(激励旗县除外)选择建成项目管护成效好 的100个村作为激励村。对综合评价得分相同或排名提升相同的 盟市,依次按照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情 况等评价指标的得分高低进行二次排序。

第八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拟激励盟市、旗县名单同 步在官方信息网站公示5天,接受各方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激 励名单按程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激励名单,对激励盟市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在分配下年度建设任务时,对3个激励盟市新增和提质 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予以倾斜扶持。

2、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信息简报、新媒体等, 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对激励旗县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对激励旗县颁发奖励证书,并给予100万元激励奖励资金, 激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等方面支出。

对激励村给予以下奖励:

对激励村给予10万元激励奖励资金,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 农田建后管护工作以及建设质量等方面支出。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 督管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予以激励:

(一)受到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约谈、通报、批评的;

(二)在国家及自治区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产生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的;

(三)自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高标 准农田建设评价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各盟市可结合实 际,制定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高标 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盟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评分标准 2.旗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评分标准 3.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程序及条件


附件1

盟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评分标准

序号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值评价标准评价依据
1基础工作 (10分)项目储备2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建立不低于下一年度任务规模项目储备的,得2分,否则不得 分。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2审批备案4在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完成旗县年度建设任务下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审批、编报年度 实施计划、填报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并报农牧厅备案审定的,得4分;每 一项未按时完成的,扣1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数据和佐证材料。
3制度执行及 建设4创新出台农田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制度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每1项得1分。按照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配套出台盟市级农田建设相关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每一项得1分, 最高2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4建设面积 与质量 (30分)建成面积 贡献率5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成总面积的贡献程度,满分5分,按 建成面积排位分档计分,排名1-3名的,得5分;4-6名,得4分;7-8名,得3分;9-10名,得2分;11-12名,得1分。农牧厅日报系统监测数据。
5完成进度和工程质量15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建成面积完成下达任务、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得15分;建成面积低于年度任务的,每减少1%,扣1分。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工程质量,每发现一项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扣1分,最多扣6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数据,农牧厅日常监测情况和实地 检查等。
6项目开工率5立项且开工建设(含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年度任务90%及以上的,得5分; 比例不足90%时,每减少5%,扣1分,扣完为止。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数据 .
7耕地质量 建设5在本年度立项高标准农田上采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如耕作层剥离回填、 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深耕深松、盐碱地土壤改良和黑土地保护利用等),措施覆盖 面积达年度任务量的90%及以上的得3分;不足90%时,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的,得2分; 未开展的,不得分。结合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或直接利 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或利 用地方自筹资金,在高标准农田上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 施的相关佐证材料。耕地质量等级

I


0

序号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值评价标准评价依据
按 照 《 耕 地 质 量 等 级 》 (GB/T33469-2016)评价。
8落实上级 财政投入10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实际投入达到自治区要求水浇地、旱地投资标准的,得8分,未达到的,每减少5%(不足5%,按5%算),扣1分,扣完为止;在此基础上 每 增 加 5 % , 得 1 分 , 满 分 2 分 。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财政部 调度取得的相关材料,全国农田建 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等。
9盟市旗县 财政投入4盟市、旗县政府按照资金指标文件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开展土地平整、耕地 质量建设、提高亩均建设标准、落实项目管理和建后管护费、开展试点等工作的,每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资金投入 和支出 (28分)落实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无投入为0分。
10社会投融资2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受益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亩投入达到财政投资5% 以上的(自治区要求的投工投劳不计入在内)得2分,否则不得分。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财政厅 调度材料,监测评价数据,全国农 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11支出进度12对未完工项目,按照低于项目实施进度10%拨付资金,比如:项目实施进度为50%, 资金按照40%拨付;对已完工未审价项目,按照全部应付款的80%拨付资金;对盟市 已验收自治区已抽验并上图入库的且已审价项目,按照扣除质保金后全部应付款的 95%支付。达到上述标准的,得12分;未达到标准的按综合加权比例扣分。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财政部 门资金监控数据。
12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16分)竣工验收10按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已竣工项目在半年内按规定程序全部完成盟市竣工验收,自 治区抽验未发现重大问题,并在全国农田监测监管平台上完成验收的,得10分;竣工项目半年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根据占应验收项目面积的比例,每10%,扣1分;自治区抽验发现竣工验收项目存在缺少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等主要材料的, 每个项目扣2分;未按要求时限内完成全部项目竣工验收的(出具验收报告)或发现存在重大工程问题的,扣5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数据和日报系统调度,盟市竣工验 收备案文件。
13上图入库4及时完成上图入库工作,且数据真实准确的,得4分;未按要求开展上图入库、新 建项目与已建项目重叠、项目区存在明显非耕地地类等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 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数据和项目区范围矢量数据。


序号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值评价标准评价依据
14新增耕地2农牧部门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得2分。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对新 增耕地的核定结果、全国耕地占补 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数据等证明材 料。
15建后管护 (8分)建后管护8盟市及以下安排落实管护资金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对已竣工 验收项目,全部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明确管护责任人的得4分; 任何一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扣完为止。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农牧厅 日常监测情况和实地评价报告。
16日常工作 调度(8分)日常工作8及时部署、组织开展各项日常重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绩效管理工作,按时提交材料, 且逻辑清晰、数据准确,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得8分;未及时报送材料、数据存在错 误等问题的,根据日常工作汇总情况,每出现1项问题,扣0.5分,扣完为止。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数据,农牧厅、财政厅日常监测情 况。
17加减分项 (10)加分项101.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加3 分 ;2.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工作表彰的,每次加2分; 3.被国家级官方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典型案例,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4.被国家级简报刊登的,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5.被自治区级官方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6.承办全国或全区农田建设现场会的,每次加0.5分;7.在自治区级会议发表典型经验交流并有创新性工作的,每次加0.3分 8.被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树为全区示范典型的,每次加0.3分;9.在盟市官方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盟市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18减分项101.被国家抽查、检查、暗访等发现重大问题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2.工程建设、质量等出现问题,损害群众利益,被电视、报纸、网络等曝光、引发上 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2分;3.被政务平台、12316等实名举报,且经核实问题确实存在的,每次扣0.5分; 4.因建设、进度、资金等问题被上级约谈的,每次扣0.3分;5.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同一问题涉及多个扣分项,按照最高扣分标准扣分,不重复计算。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日常掌握 的相关情况

cO


0(1)

附件2

旗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评分标准

序号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值评价标准评价依据
1基础工作 (12分)项目储备4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建立不低于下一年度任务规模项目储备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旗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2审批备案4按自治区下达任务通知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全部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并获审批、信息及时 填报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的,得4分;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 台数据。
3制度建设4按照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出台旗县级农田建设相关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每1项得1 分,满分2分;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旗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4建设面积 与质量 (30分)建成面积贡献率5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成面积对全盟市高标准农田建成总面积的贡献程度,满分5分,按 建成面积排位分档计分,第1名的,得5分;第2名,得4分;每降1名少1分,低于第5名,不得分。盟市农牧日常监测情况。
5完成进度和工程质量15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建成面积完成下达任务、建设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的,得15分;建成面积低于年度任务的,每减少1%,扣1分。土地平整工程、 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 输配电工程等工程质量,每发现一项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扣1分,最多扣6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 台数据,盟市及以上农牧部门日 常监测情况和实地检查等。
6项目开工 率5立项且开工建设(含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年度任务90%及以上的,得5分;比 例不足90%时,每减少5%,扣1分,扣完为止。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 台数据。
7耕地质量 建设5在本年度立项高标准农田上采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措施(如耕作层剥离回填、秸 秆还田、绿肥种植、深耕深松、盐碱地土壤改良和黑土地保护利用等),措施覆盖面积 达年度任务量的90%及以上的得3分;不足90%时,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的,得2分;未开展的, 不得分。结合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或直接 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 或利用地方自筹资金,在高标准 农田上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 升技术措施的相关佐证材料。耕 地质量等级按照《耕地质量等


序号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值评价标准评价依据
级》(GB/T33469-2016)评价。
8资金投入 和支出 (20分)旗县级财政投入4旗县政府按照资金指标文件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开展土地平整、耕地质量建设、 提高亩均建设标准、落实项目管理和建后管护费、开展试点等工作的,每落实一项得 分,最多得4分,无投入为0分。旗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9社会投融 资4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受益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亩投入达到财政投资5%以上旗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财 政厅调度取得的相关材料,监测 评价数据,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 测监管平台数据。
的(自治区要求的投工投劳不计入在内)得4分,低于8%按比例得分,无投入0分。
10支出进度12对未完工项目,按照低于项目实施进度10%拨付资金,比如:项目实施进度为50%,资 金按照40%拨付;对已完工未审价项目,按照全部应付款的80%拨付资金;对盟市已验 收自治区已抽验并上图入库的且已审价项目,按照扣除质保金后全部应付款的95%支付。 达到上述标准的,得12分;未达到标准的按综合加权比例扣分。旗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资 金监控系统数据。
11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16分)竣工验收10按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已竣工项目在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完成旗县级验收,并在全国 农田监测监管平台上提交盟市级验收申请的,得10分;未按要求在半年内完成的,根据 占应验收项目面积的比例,每减少10%,扣2分;自治区抽验发现验收未完成或存在重 大工程问题的,扣5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 台数据和有关佐证材料。
12上图入库4及时完成上图入库工作,且数据真实准确的,得4分;未按要求开展上图入库、新建项 目与已建项目重叠、项目区存在明显非耕地地类等问题的,每发现1项,扣1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 台数据和项目区范围矢量数据。
13新增耕地2农牧部门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得2分。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对 新增耕地的核定结果、全国耕地 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数据等 证明材料。


序号评价指标具体指标分值评价标准评价依据
14建后管护 (10分)建后管护10安排落实管护资金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对已竣工验收项目,全 部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明确管护责任人的得4分;任何一项未落实 或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扣完为止。旗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盟 市农牧部门日常监测情况和实 地评价报告。
15日常工作调度(12分)日常工作12及时部署、组织开展各项日常重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绩效管理工作,按时提交材料,且 逻辑清晰、数据准确,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得12分;主管部门因农田建设有关问题约谈 地方和未及时报送材料、数据存在错误等问题的,根据日常工作汇总情况,每出现1项 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盟市农牧、财政部门日 常监测情况。
16加减分项 (10)加分项10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予以工作表彰或相关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的,加3分; 2. 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予以工作表彰的,每次加2分;3.被国家级官方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典型案例,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4.被国家级简报刊登的,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5.被自治区级官方媒体正面报道的,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6.在自治区级会议发表典型经验交流并有创新性工作的,每次加0.3分 7.被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树为全区示范典型的,每次加0.3分;8.在盟市官方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次加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旗县级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17减分项101.被国家抽查、检查、暗访等发现重大问题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2.工程建设、质量等出现问题,损害群众利益,被电视、报纸、网络等曝光、引发上访 等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2分;3.被政务平台、12316等实名举报,且经核实问题确实存在的,每次扣0.5分; 4.因建设、进度、资金等问题被上级约谈的,每次扣0.3分;5.被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同一问题涉及多个扣分项,按照最高扣分标准扣分,不重复计算。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盟市农牧、财政部门日常掌握的 相关情况以及上级部门反馈情 况


附件3

村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条件

一、激励程序

按照自治区分配名额,各盟市、旗县组织辖区村申报,经评 审考核后确定激励对象。

1. 自愿申报。由村集体填写申请表,乡镇政府审核签字,上 报相关旗县农牧局。

2.初步推荐。旗县农牧局会同财政局对各村上报材料进行初 评,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3.汇总上报。盟市农牧局会同财政局对旗县推荐上报材料和 佐证材料进行评审核实,择优向自治区报送激励村集体名单。

4.考核奖励。自治区根据盟市上报情况,对材料审核后确定 激励奖励名单,公示后发放激励奖励资金。

二、激励条件 (一)建设好

1.村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达到永久基本农田50%(含)以 上的;

2.村干部和村民积极性高,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从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积极配合、主 动参与,执行“四会两确认”的;

(二)管护好

3.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制定管护制度,全部落实管护主体,并 组织安排专人进行管护的;

4.已有一定管护经费基础,且能够按照《关于加强高标准农 田十一条政策措施》要求,将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所得收益用于 后期管护的;

(三)利用好

5.已建成高标准农田未出现撂荒等不正常利用情况的; 6.2019年以来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部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