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伯吐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我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驻镇各单位、沿路沿街各居民、各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城乡一体化、特色小镇建设与管理,改善镇容镇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把我镇建设成为以农牧业相结合、经济产业相发展的绿色城镇、旅游城镇,给广大居民用户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计费字〔2003〕951号)精神,并经旗政府同意,决定对我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规范,在全镇范围内实行统一征收标准,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定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定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为适应目前我镇垃圾处理工作需要,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范围进行了更加科学的划分,使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更为合理。
三、对同一用户不得采取两种或多种方式重复征收。
四、对城市低保户和特困户减免卫生服务费。
五、对于拒缴卫生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和商户,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自2020年10月13日起执行。
附件:舍伯吐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舍伯吐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
金额单位:元 |
类别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1 | 沿街居住城镇居民户 | 5元/人、月,60元/人、年 | |
2 | 各机关单位 | 2元/人、月,24元/人、年 | |
3 | 牲畜交易市场 | 0.8元/头次,86元/头、年 | |
4 | 经营商铺单位 | 100㎡以下每月30元,每年360元 | 屠宰、肉食加工、餐饮、娱乐等场所加收30% |
100㎡-200㎡每月50元,每年600元 |
200㎡-300㎡每月100元,每年1200元 |
300㎡-400*㎡每月150元,每年1800元 |
400㎡-500㎡每月180元,每年2160元 |
500㎡以上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 |
5 | 客运车辆 | 大巴车每月15元,中巴车10元 | |
6 | 货运车辆 | 大型货车每月15元,中型货车每月10元,出租车每月5元 | |
7 | 临时摆摊 | 每天1元,每月30元 | |
8 | 对城市低保户和特困户减免卫生服务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