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日期 2024-06-19 10:43:39

全旗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进一步有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助力我旗职工队伍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科尔沁左翼中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旗各用人单位发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各用人单位应依法组建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立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二、依法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歧视及限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平台企业不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三、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岗位要求、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

四、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实行同工同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农牧民工工资。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在生产经营正常的建会企业中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倡导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科学合理确定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订单分配、 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建议权。实施企业民主管理,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共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科尔沁左翼中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