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经国家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信访的行为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聚集多人群访、闹访的行为
1.五人以上群体访,拒不按有关规定推举代表,拒不听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告和制止的;
2.策划、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多人到信访场所闹访,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或到非信访场所聚集闹事,影响公共秩序的;
3.雇佣、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以信访为由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扰乱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
1.未经公安机关允许以信访为由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边区域、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出入口、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实施统一着装、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游行、示威、播放哀乐、出示状纸,穿状衣、焚烧物品;实施跳河、跳楼、跳桥、自焚,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和信访场所的;
4.信访时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信访时采取引起注意或引发社会恐慌、混乱的行为
1.信访时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引人注意或制造影响的;
2.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场所,或采取传播传染性疾病,以及摆放尸体、骨灰盒、棺材、花圈等手段相要挟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行为
1.设立网站、论坛、微博、微信、 QQ 、快手、抖音等通讯群组或网络传播载体,编造、散布、转载、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境内外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的,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六)以信访为由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包括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
3.信访过程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或以信访为名借机骗敛或敲诈财物的;
4.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国家机关设立、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敏感场地,或者专门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二)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三)对于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或者信访事项已处理,不按规定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本通告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四)对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严惩。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重提醒:公民应当依法理性信访,违法信访、触犯法律,违法犯罪记录将依法依规留存在个人信息中,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学校考录、入党、应征入伍、就业、报考行政事业单位等,希望信访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违法信访行为,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特此通告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科左中旗公安局
2022年7月22日
来源:左中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