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乡平安新村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一、生态护林员工作制度
1.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护林员每天要到管护责任区内巡护,发现情况及时制止或有效处置,同时报告辖区林草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嘎查(村)主管领导。
2.生态护林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生态护林员无没收、罚款、处置他人财产等执法权,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案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护林员管护报酬中赔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生态护林员要严格履行《森林法》、《草原法》和森林草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严格执行考勤考核制度。生态护林员实行请销假制度。有事耽误护林工作应向嘎查(村)主管领导和苏木乡镇(场)主管机构请假,请假期限1次不得超过7天,年内不得累计超过30天,返岗后及时销假,请假期间护林工作由辖区林草管理机构和嘎查村统筹安排。
5.不允许未经嘎查(村)或辖区林草主管理机构同意,私自找他人替代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培训活动,努力宣传护林护草知识。
7.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填写好日志。
二、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
1.在护林(护草)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者予以解聘。
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森林草原案件,护林员未发现上报,予以解聘。
3.管护责任区内取土、开垦、乱建、乱采、放牧、打猎、乱砍滥伐等毁坏森林草原资源情形较轻的1次未上报的进行当面批评教育,情形较轻2次以上或情形较重的1次以上护林员未发现上报,予以解聘。
4.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火灾,受灾面积累计达1公顷以上,责任区护林员未发现上报的,予以解聘。
5.管护责任区内因护林员管护不力,导致森林、草原病虫害漫延泛滥,造成危害的,对责任区护林员予以解聘。
6.一个季度内未经请假,管护区未巡护天数累计10天(包括10天)以上的予以解聘。未填写日志,按未巡护处理。
7.连续2次(包括2次)以上未参加培训活动的按不称职处理。
8.如出现一个季度考核不称职,对该护林员进行解聘。 9.私自找他人代替管护工作,季度内累计2次以上,予以解聘。
解聘人员立即解除劳务协议,不兑现当值半年劳务报酬,以后酌情考虑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