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左中旗分中心管理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3-03 11:49:49
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左中旗分中心管理服务清单
序号职责名称实施依据办理流程
1项目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 号)第十六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交易人)原则上应通过网上预约等在线方式办理登记、交易时间、场地等进场交易服务事项。特殊情况需现场办理的,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一站式窗口集中办理相关事宜。
   (二)招标人(交易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信息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发布。
   (三)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主体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要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
   (四)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和音视频资料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及国有矿业权转让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统一登记。所有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业主(代理机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入场登记材料办理入场登记。项目登记办理通过“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平台,提交项目注册资料。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股对入场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项目资料审核是否批准入场。
   负责股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股;
   联系电话:(0475)3211508
2场地预约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 号)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等相关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电子及纸质文件资料和音像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内政发〔2020〕30号)5.4 场地安排。加强场地调度管理,提高场地保障能力,合理利用有限场地资源,发挥最佳效益。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交易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场地变更影响招标时限的,招标时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通过“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平台,提交场地预约申请,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
   负责人:项目见证人
3信息发布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 号)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内政发〔2020〕30 号)5.5 公告(公示)信息公开。交易公告是指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公告、转让公告及补充、更正等。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代理机构的委托,协助其在法定媒体和本地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中心项目负责人进行形式审查,确认信息发布时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内容后,由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确认发布。
   负责人:项目见证人
4评标评审
专家抽取
   1.《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7〕75 号)第九条:根据自治区交易场所分布情况设置相应的专家抽取终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或执行机构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工作,并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全面可追溯管控机制,确保专家抽取环节依法、规范、高效、保密。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 号) 第十九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统一的交易场所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室,通过全区综合评审专家库设置的抽取终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
   1.采取跨盟市(区外地区)合作评标评审项目,随机抽取其他盟市地区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
   2.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工作,由项目业主、项目监督和中心抽取见证人三方见证完成。
   负责人:项目见证人
5交易项目
保证金代
收代退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公资管发〔2017〕10 号)第四条:交易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开设独立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统一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实行电子化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依托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要求,收取和退还交易保证金。投标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系统在线缴纳交易保证金,查询交易保证金退
还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根据项目业主委托,实行代收代退服务,实行专户收退闭环管理。
   退付流程:1.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退付;2.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发布后退付;3.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退付。
   负责人:项目见证人
6见证服务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 号)第九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直属各交易中心和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全流程电子化服务,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流程,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行为提供见证,为各行业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 号)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三)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主体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要向有关交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
   项目见证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地预约、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档案归集、行业监管和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全程记录。
   负责人:项目见证人
7咨询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 号)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等相关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电子及纸质文件资料和音像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负责股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股
   联系电话:(0475)3211508
   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实行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运行,实现“一网通办”。市场各方主体可登陆“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详细了解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