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利益
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哪些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怎样把握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与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的界限?新征程上,怎样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群众本领《条例》对哪些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的处分规定,如何理解把握?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小事小情更是一面镜子,于细微处见为民情怀、见使命担当。《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在其位不谋其政,办事群众干着急,自己却无动于衷。
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具体表现为: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正当诉求不上心、不尽力,遇到事情绕着走,遇到责任就撇清,人员、部门之间相互推脱,拖拉懒散,敷衍塞责,引发群众不满。
三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党性不强、宗旨意识不牢,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联系中缺乏耐心,态度恶劣。比如,面对群众居高临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
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具体表现为:责任心不强,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上级、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比如,对上谎报业绩,或者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逃避群众监督,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伪造、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
五是遇危不救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敢斗争、临危退缩,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而不去施救和帮助,导致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重或者严重损失,引发社会关注,给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或者严重损害。
群众的事情,只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就应该及时妥善解决。为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兜底条款中充实了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慢作为是指党员、干部在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时、在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时,表面上在执行公务处理问题,实际上消极应对、处理缓慢、效能低下、拖拖拉拉、延误时机,对可以及时办理的事项久拖不办、遇到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待观望、得过且过,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其主要表现有:消极懈怠型,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待群众的诉求和困难不上心、不尽力,行动缓慢、不推不动;推诿敷衍型,不愿担当、害怕担责,存在追求无功无过的消极思想;等待观望型,在面对新任务、新问题时,不主动作为,而是抱着“再等等、再看看”的想法,贻误时机。
假作为是指党员、干部表面上是在积极工作为群众解决问题,实际上却是装装样子,做表面文章,没有实际履行职责,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或推动工作。假作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是典型的变相不作为,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形象,损害群众利益。其主要表现有:迎合检查式,在面对某项检查任务时,不考虑任务本身是否完成,而是琢磨怎么在汇报工作或填报资料时显得成绩“好看”;照搬照抄式,对某些涉及群众的工作,不联系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方案和措施,导致背离工作实际;装模作样式,面对群众亟待解决的矛盾、诉求,表现出认真倾听、认真研究的样子,讲空话、套话、官话,实际上“按兵不动”。
在认定党员干部慢作为、假作为违反群众纪律时,要围绕行为要素、有责要素、结果要素三个构成要件综合考量。行为要素是指客观上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表现较为明显,并且有证据证实其可为而不为。有责要素就是综合考量党员、干部的职责责任、履职能力、不可抗力等事由,有证据证实其确实没有履职尽责。结果要素是指由于党员、干部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损害群众利益的后果,综合判断是否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