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政服发〔2024〕4号
科左中旗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政银合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旗直、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科左中旗关于全面开展“政银合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左中旗政务服务局
2024年3月4日
科左中旗全面开展“政银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就近能办”,深入推动“政务+金融”合作模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加强村级帮办代办服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内职转发〔2022〕2号)、《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政银合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行审发〔2024〕6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政务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按照依法推进、精准发力、稳步实施、政银协同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审批部门服务事项多、涉及面广、制度机制健全及银行网点覆盖城乡、贴近群众、服务优质的优势,整合服务资源,推动“政务+金融”服务一站式办理,实现基层政务服务“就近能办”“多点可办”,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政银合作”服务网点。结合产业布局、商贸聚集、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设置政银合作网点,在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办理民生服务事项为主的基础上,将金融网点打造成以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不动产、市监等部门依托银行网点办理的事项为主的“政银合作”服务网点。
(二)设立政务服务专区、窗口。在银行加挂“政银合作服务网点”牌子,设立政务服务专区或窗口,摆放服务指南、申请表格、业务手册等,公示事项清单、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明确专(兼)职帮办代办工作人员,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必要设施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网络、有设备、有标识、有台账、能办事、能评价”的基本要求。在有条件的网点提供电子政务外网支撑、配置智能自助设备并加挂政务模块,实现事项查询和网上办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
(三)组建服务团队。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专业性特点,在“政银合作服务网点”至少配备1名帮办代办工作人员,为企业群众提供政务和金融帮办代办服务,将以网点柜面、智能柜员机等服务为主渠道,以“客户经理+移动终端”的上门服务为特色,开展上门走访和帮办代办服务。为企业群众办理金融服务的同时,征求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宣传解读惠企便民政策,并协助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规范事项办理。立足企业群众的办事需求及金融网点承接能力,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银合作网点查询办理,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原则,梳理公布政银合作服务事项清单,明确界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要素,规范帮办代办服务。
(五)健全制度规范。政银合作网点应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坚持“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等服务原则,明确工作标准,严格窗口服务规范、服务礼仪、公共安全等,加快政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建设。
(六)强化人员培训。通过采取集中授课、上门指导、跟班学习等方式分批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禁止参与有偿审批代理以及其他营利性政务服务活动,确保业务精通、工作高效,为规范化、专业化开展政务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三、服务方式
(一)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为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合作网点采取线上+线下模式,提供政务服务。线下选取条件好、业务量相对较大的网点,设置政务服务窗口,配备自助服务终端;线上工作人员指导或帮助申请人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APP等网络渠道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再由相关部门审核办结,并通过快递免费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二)实行帮办代办服务。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政银合作网点及工作人员应树立“人人都是帮办员”“人人都是代办员”的理念,推行帮办代办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和群众查询办事指南、下载格式文本、自助办理相关业务,对特殊需求、困难群众,提供上门帮办、代办、代收、代缴服务。
(三)深入开展政策解读。银行网点发挥“政策宣传窗口”作用,公示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供企业和群众查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交流座谈、电话沟通、实地走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政银合作工作服务模式,讲解惠企惠民政策,解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提高群众知晓度,为企业群众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打好基础。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4年3月10日前)
在深入调研、考察、座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政银合作的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对本地区政银合作工作制定统一规则,形成政银合作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二)推进落实阶段(2024年4月10日前)
1.根据实施方案,选定合作银行,签署政银合作协议。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合作银行
2.按照本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要求,推进落实政银合作“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网络、有设备、有标识、有台账、能办事、能评价”的基本要求,确保按时完成。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合作银行
3.旗政务服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合作银行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下沉金融网点事项的受理标准、平台操作服务流程、注意事项等。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三)正式运行阶段(2024年5月1日前)
与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正式开展政银合作。旗政务服务局不定期深入政银合作网点,现场指导业务操作,汇总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持续推进优化服务。
责任单位:旗政务服务局、旗直各有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旗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工作,亲自协调关键环节、亲自督查落实情况,紧盯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任务分工,逐级压实工作责任,推动解决问题,确保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发挥各自优势,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保障,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做好所需各项经费保障工作。
(三)逐步复制推广。按照“成熟一个,开通一个”的原则,在人员培训到位、设备配置到位、机制规范到位的基础上,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政银合作”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政策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手机短信等媒介,创新短视频、动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提升社会知晓度,提高群众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标识规范
2.科左中旗政务服务向金融机构延伸政务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3.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首问负责制度
4.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一次性告知制度
5.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限时办结制度
6.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帮办代办工作台账
附件1
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标识规范
全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应统一悬挂明显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作标准
1.“科左中旗政务服务局”字样:字体为方正大标宋简,黑色,不加粗,字号为2.5cm×2.9cm,位置居左上角,距离上侧、左侧边缘均为3cm。
2.“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字样:字体为华文行楷,红色,不加粗,字号为4.6cm×5.5cm,位置居中。
3.“xx银行”字样:字体为方正大标宋简,黑色,不加粗,字号为2.5cm×2.9cm,位置居右下角,距离下侧、右侧边缘均为3cm。
4.标识牌大小:宽60cm、高40cm。
二、制作方法
材质:镀锌平面铁,底面白色烤漆,画面UV。
三、制作示例
各服务网点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本着整体协调、美观大方的原则自行调整行数及字体、LOGO大小。服务网点LOGO使用方法遵从银行相关规定。
四、样式示例
附件2
科左中旗政务服务向金融机构延伸
政务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 所属行业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医保部门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2 | 医保部门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3 | 医保部门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4 | 医保部门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5 | 医保部门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6 | 医保部门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7 | 医保部门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8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9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0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11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2 | 人社部门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13 | 人社部门 | 单位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14 | 人社部门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15 | 人社部门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16 | 人社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17 | 人社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公共服务 |
18 | 人社部门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19 | 人社部门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 公共服务 |
20 | 人社部门 | 失业补助金申领 | 公共服务 |
21 | 人社部门 | 临时生活补助 | 公共服务 |
22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公共服务 |
23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启用 | 公共服务 |
24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公共服务 |
25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26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 公共服务 |
27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公共服务 |
28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公共服务 |
29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公共服务 |
30 | 人社部门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公共服务 |
31 | 人社部门 |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32 | 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 公共服务 |
34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附件3
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在“政银合作”服务网点由首问负责人负责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或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投诉、联系公务或履行相关职责的来人、来电、来信、来函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做到热情有礼、态度亲切、用语文明、服务规范,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理时间。
首问负责人对属于本窗口或本网点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网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同级政务服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五条 对属于本网点范围内的应办事务,首问负责人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办件规则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及时办理、回复。
第六条 首问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凡在接待服务对象、办理交办事务中因没有履行义务,引起办事群众投诉的,“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联合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月度、年度评优资格,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体现公开、公正、便民、诚信、规范、高效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服务网点或电话咨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告知方式
(一)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服务指南》或《一次性告知书》。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解释说明。
(三)公示告知。在网站、服务指南公示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审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示范空表样表等,方便群众查阅。
第四条 告知要求
(一)对办事群众要求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报送材料,对即办件要即时办理或按规定时限办理;对于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并存档备案。对不予受理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全部理由。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件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原因。电话咨询告知的,要做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二)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服务网点范围事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政务服务事项出现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服务对象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
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政银合作”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窗口或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凡进驻“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四条 限时办结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所承诺的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结时限。
(二)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三)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窗口均应确定明确的办结时限。
(四)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材料和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给予受理,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事项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六)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或予以答复而需要延长时限的,依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和办理时限。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行为:
(一)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办结的;
(二)承诺当场办结未当场办结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四)提出延期申请未能在期限内办结的;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或经批准后在延长时限内仍未能办结的,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要追究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
科左中旗“政银合作”服务网点帮办代办工作台账
服务网点名称:
序号 | 日期 | 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申请办理事项 | 办理员 | 办理结果 | 服务评价 | 备注 |
填表说明:1.“办理结果”填写已办理、正在办理、未办理。其中,未办理的原因写在对应“备注”内。
2.“服务评价”由申请人填写,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