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集采药品进入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27 11:32:25

通辽市集采药品进入定点零售药店销售

实施方案(试行)


为节约医保资金,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打通集采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和医疗保障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创新医药服务模式,持续扩大集采药品使用覆盖面,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一)药店范围

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目录

《集采药品进药店供应企业及目录》(附件1),结合国家、自治区及省际联盟组织的集采药品采购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实施步骤

我市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

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推进举措。明确具体任务,细化分解任务分工,确定药品目录,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2025年1月起)

(二)实施阶段

定点零售药店签订《通辽市集采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交旗县医保中心备案。采取自主交易的方式,定点零售药店自行与《集采药品进药店供应企业及目录》(附件1)企业联系,在品种目录内自主选择交易品种。通过市场做到“集采药品进药店”。(2025年3月起)

(三)整体推进

总结前期试行经验,建立健全考核、准入、退出等方面长效机制,逐步扩大集采药品进入定点零售药店范围。(2026年1月)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建设标准。纳入集采药品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实施“四统一”建设,即统一集采标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监督检查。应悬挂统一的集采标识,集采药品应设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专柜标识,对专柜销售的集采药品名称、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全面公示。

(二)定期督促指导。各旗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定期督促和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及时解决试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进行评估。

(三)严格规范管理。纳入集采药品销售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适当方式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药品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

(四)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按照集采中选价销售给患者。

(五)做好信息追溯。纳入集采药品销售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要依托进销存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加快推进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到集采药品信息可追溯,确保每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六)目录动态调整。医疗保障部门会同集采药品供应企业,在集采目录中确定适宜销售的集采药品,尽量拓宽品种范围,给零售药店选择的空间。如“高血压”、“糖尿病”使用人群较多的“两病”用药等。市药采中心结合国家、自治区及省际联盟组织的集采药品采购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零售药店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理解和把握国家集采改革的重要意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运营成本增加、利润低等因素,降低服务质量。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集采药品进药店政策解读,让群众实现就近购买质量可靠的平价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人员管理。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集采药品销售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服务意识。要严格进销存管理,不得分销、捆绑销售,严控集采药品流向,确保供应,减少就医患者购药费用,增强民生福祉。

(四)强化监督检查。对集采药品销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四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集采价格销售、串货倒卖、不实行实名制购药、虚假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法律法规和医保协议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