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希伯嘎查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8-06 15:36:29

为加强本嘎查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制度

(1)在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源井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2)供水工程的水源井外围25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养场,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

(3)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4)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5)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二、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和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式供水外,所有供水户应实行供水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原则,其水价由居委会居民一事一议,召开群众大会共同商讨确定。

(二)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员负责水源工程和干、支供水管网的运行监管、维护,并于每月完成水表抄录、造册、收费和到居委会报账等工作。

(三)水费征收票据由居民委员会提供有编号且加盖居民委员会公章的专用票据,一式两联(用水户、居民委员会各执一联),各用水户必须在每月底前缴纳应交的水费,连续三个月不缴纳水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提供供水服务。如再提出恢复用水请求,除交清欠缴水费外,另按每天0.5元加收滞纳金。

(四)水费支出:居民委员会优先用于水源和输水管道管护,剩余部分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和供水干管、支管维修。管理人员管理工资由嘎查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

(五)居民委员会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会计工作(水费收入和支出),每年将水费收、支情况公布一次。接受各供水户监督和上级检查。

三、供水工程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居委会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停止供水、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1、镇级管网或进户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2、私自接水、窃水者;

3、拒不缴纳水费者;

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5、擅自提高水价者;

6、毁坏供水设施者;

7、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居委等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3、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恶果者。

四、附则

(一)本制度由张家希伯嘎查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