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希伯嘎查村规民约

发布日期 2026-03-06 12:58: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嘎查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良好民风民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嘎查村实际,经全体嘎查村民协商讨论,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是全体嘎查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本嘎查村内所有常住及暂住人员。

第三条 嘎查村“两委”负责本村规民约的宣传、执行与监督,定期向嘎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坚决抵制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及非法宗教活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六条 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主动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共同维护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廉洁要求

第七条 自觉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八条 倡导廉洁自律,嘎查村干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或索要群众财物,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九条 全体嘎查村民要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积极参与廉洁文化建设,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环境。

第四章 规范日常行为与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条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侵占嘎查村内道路、广场、绿化、健身器材等公共财物。

第十一条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不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杂物,积极参与嘎查村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二条 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不违规占道停车,不占用消防通道,保障道路畅通和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嘎查村治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嘎查村“两委”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保障群众权益与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第十五条 嘎查村“两委”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原则,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邻里、家庭等纠纷。

第十六条 发生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理性克制,主动配合调解,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对调解结果应自觉履行。

第六章 抵制陈规陋习与倡导文明新风

第十七条 坚决抵制滥办酒席、高价彩礼、厚葬薄养、人情攀比、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婚丧嫁娶事宜从简办理,控制酒席规模和标准,不搞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抵制高价彩礼,倡导婚事新办,减轻群众人情负担;推行厚养薄葬,倡导文明祭祀、生态安葬,反对大操大办丧事;不搞人情攀比,不随波逐流,自觉抵制“人情债”。

第十八条 坚决反对“等靠要”懒汉行为,鼓励勤劳致富、自力更生,积极参与嘎查村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九条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参与赌博、吸毒等活动,发现相关线索及时举报。

第七章 惩戒措施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在嘎查村范围内通报批评;

取消或暂缓享受嘎查村内相关评优评先、帮扶救助等资格;

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接受全体嘎查村民监督,嘎查村“两委”定期向嘎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报告执行情况,接受评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自嘎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嘎查村“两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