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嘎查村民自治,保证嘎查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嘎查村村务是指涉及本嘎查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实施嘎查村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嘎查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嘎查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嘎查村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嘎查村党组织提议、嘎查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本章程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既是嘎查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嘎查村民群众参与本嘎查村自治的准则,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嘎查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组成,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三十日内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嘎查村民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嘎查村村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规民约,并报苏木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嘎查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嘎查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嘎查村财会人员和其他嘎查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嘎查村重点帮扶人员、帮扶方案,决定本嘎查村聘用人员报酬标准,决定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八)审议嘎查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嘎查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由
嘎查村民按每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嘎查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嘎查村民代表的任期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嘎查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嘎查村民小组负责,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嘎查村民代表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居住在本嘎查村、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嘎查村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品德条件。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执行政策、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等。
(三)能力条件。对嘎查村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判断,发表意见,进行决策,要求嘎查村民代表密切联系嘎查村民,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
(四)文化条件。嘎查村民代表应当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第八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嘎查村民代表出现不依法履行职责,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代表所联系的嘎查村民提出撤换建议;嘎查村民小组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认为代表出现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提出撤换要求。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撤换理由。撤换嘎查村民代表的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长召集。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嘎查村民小组应当在接到撤换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被提名撤换的嘎查村民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撤换嘎查村民代表须经嘎查村民小组的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嘎查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户籍迁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刑罚、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任期内年度考核累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其嘎查村民代表资格终止。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确认以上情况后,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就该嘎查村民代表资格终止的事宜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告。
第十条 嘎查村民代表任期与嘎查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嘎查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嘎查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他原因造成缺额,由原推选方式的次高票者继任或重新推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民代表。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三)与联系户(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议作出决定后,负责向联系户(嘎查村民)传达,动员嘎查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带头执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六)协助嘎查村民委员会管理嘎查村务工作;
(七)监督检查嘎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嘎查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经嘎查村民会议授权,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听取、审查和批准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2.审议决定本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嘎查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审议决定本嘎查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5.决定聘用或者辞退嘎查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6.听取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7、撤销或者变更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推选产生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代表辞职、补选的事项。对非户籍人口在本嘎查村参加选举的参选资格认定。
(三)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以上规定的,由苏木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四)讨论决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依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推选产生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第二节 嘎查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嘎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对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本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6人组成。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嘎查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嘎查村级财务,教育嘎查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管理本嘎查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和组织嘎查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嘎查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嘎查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嘎查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嘎查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嘎查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嘎查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嘎查村处理与领村的纠纷,维护嘎查村与嘎查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嘎查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七)协助苏木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执行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嘎查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嘎查村民委员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嘎查村党组织的同意,未经党组织研究同意的事项,嘎查村民委员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组织研究同意:
(一)提请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推选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方案。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下属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三)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本嘎查村实行嘎查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嘎查村“两委”联席会议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由嘎查村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总结交流、研究安排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检查制度。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嘎查村党组织汇报。
(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嘎查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各村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设立嘎查村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嘎查村主要公共事务;嘎查村土地的承包、租赁;嘎查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嘎查村干部的报酬等情况。
第十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工作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节 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嘎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3人,主任1人,委员2人。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嘎查村务和经济事务各类会议、农村基层组织联席会议、嘎查村民小组会议、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会议等,主要监督嘎查村务按照“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必要时,可向嘎查村党组织、苏木党委、苏木政府反映有关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嘎查村“三资”监督,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嘎查村财务事项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审查。建立兼顾效率和监管的票据审核制度,定期对大额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并在10日内提请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进行慎重、妥善处理。全程监督嘎查村集体“三资”运作情况,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配合苏木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农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镇对嘎查村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履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嘎查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嘎查村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进行民主监督,重点是监督嘎查村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加强嘎查村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嘎查村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向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提出意见,并督促和协助抓好整改,必要时,向镇党委、镇政府反映。
(五)监督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嘎查村民小组长和由嘎查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上述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镇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参与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由嘎查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在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六)维护嘎查村民监督权益。保持与嘎查村民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嘎查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农村基层组织反映嘎查村民对嘎查村务和经济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嘎查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加强“三农”领域政策措施落实监督,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进行监督。
第四节 嘎查村民
第十九条 凡户籍在本嘎查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嘎查村务活动,提出有关嘎查村务的批评建议,对嘎查村干部和嘎查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嘎查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五)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本嘎查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宅基地分配、股权分红等村民权利。
(六)享有对属于嘎查村务公开事项申请查询的权利。
第二十条 每个嘎查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和《嘎查村规民约》,执行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完成嘎查村民委员会交办的事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关心维护集体利益;勇于同一切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破除封建迷信,相信科学,爱护环境,讲究个人卫生,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积极参与各类文明、示范创建活动和农村建设;自觉服从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五)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和村内公益活动,努力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包括依法服兵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条件等),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六)增强法治观念,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五节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本届设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具体负责管理嘎查村务。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负责办理嘎查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两委”成员工作应给予劳动报酬,嘎查村“两委”成员报酬可参照苏木政府的相关规定实施。嘎查村民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嘎查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行为准则如下: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嘎查村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应自觉接受嘎查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民主选举
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选举或推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小组长以及下属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的选举或推选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凡是与本嘎查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坚持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联席会议”、两委班子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嘎查村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嘎查村党组织提议、嘎查村班子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确保议事决策过程不偷步、不漏步,确保嘎查村党组织的全面领导贯穿“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本嘎查村集体经济开支严格实行联合审批和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未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工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其任务是: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是嘎查村民委员会属下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嘎查村固定资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付款使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坐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一切开支,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分管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签名,由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和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后方能报销入账;集体开支10000元以下,需经嘎查村“两委”成员会议半数以上通过,10000元以上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和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后方能报销入账。嘎查村“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嘎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审核嘎查村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账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财务人员和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向嘎查村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类承包合同要经嘎查村的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审阅,规避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如实填写《合同记录簿》,设立专人专责管理。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合同办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未能按时收取的承包款,经嘎查村的法律顾问律师发送《律师函》后仍未能收取的,须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保障集体利益。
第三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用于投入当地发展经济或举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按不同投资额度按以下分类进行表决讨论,嘎查村“两委”成员会议表决:建设项目小于100 万元;货物或服务采购小于50万元;农业土地发包等租赁年标的额小于30万元村集体的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村集体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均按照敖包苏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要求实行,同时结合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进行开展。
嘎查村成立“三资”领导小组,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嘎查村委及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嘎查村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金额在 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三资”领导小组向嘎查村“两委”会提交方案,进行简易程序实施;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由“三资”领导小组向嘎查村“两委”会提交方案,进行正常交易程序实施。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须按《敖包苏木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将项目相关申请资料递交至苏木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
嘎查村“两委”扩大会议表决(两委 + 党支部书记 + 成员代表联络员):农业土地发包等租赁年标的额大于等于3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或单宗标的额小于200 万元;资产抵押等评估值大于等于10万元且小于50万元。
“四议两公开”机制表决:建设项目大于等于100万元;货物或服务采购大于等于50万元;农业土地发包等租赁年标的额大于等于100万元或单宗年标的额大于等于200 万元;资产抵押等评估值大于等于50 万元。
第三十九条 嘎查村“两委”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应当回避。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嘎查村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第四十条 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嘎查村务公开和嘎查村务实施的监督。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每月定期审核嘎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后予以公开,必要时,应在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上对嘎查村务有关执行情况予以解释说明。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嘎查村务的执行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节 土地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嘎查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归嘎查村民集体所有,嘎查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做到节约用地,不损害四邻权益。服从苏木、嘎查村建房规划,依法报建。
第四十三条 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同城管住建农牧局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嘎查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章建筑。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或用作其他使用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有权制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占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情节严重的交由苏木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办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审批登记以及宅基地申请审批事项,应当提交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协助申请人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
第四十六条 宅基地建房向嘎查村民委员会缴交建房建设保证金10000-20000元不等。
第五节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每个嘎查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 嘎查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四十九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十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第五十一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五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五十三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六节 村风民俗
第五十五条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六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简,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苏木政府报告,配合依法处理;对嘎查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嘎查村民委员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五十七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八条 嘎查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五十九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嘎查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六十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一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三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六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五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按苏木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十六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七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八节 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六十八条 搞好文明卫生嘎查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第六十九条 保持嘎查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嘎查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
第七十条 搞好环境卫生,保障嘎查村民群众身体健康。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清洁队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第七十二条 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滋生点,定期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七十三条 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嘎查村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
第七十四条 美化村容村貌,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七十五条 嘎查村民应自觉爱护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第九节 教育及办学管理
第七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管理嘎查村内教育机构等。
第七十七条 重视中小学教育,塑造一代新人。鼓励学生刻苦攻读,尊师守纪,勤奋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四有”新人。
第七十八条 家长对学校或教师有意见,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解。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七十九条 本嘎查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苏木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社会事务办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嘎查村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八十条 组织嘎查村民参加社保、医保,通过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第八十一条 对嘎查村内独居孤寡老人,嘎查村民委员会积极动员社会关怀关爱,动员入住苏木敬老院。
第八十二条 经苏木政府确认的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嘎查村民委员会积极协助其向苏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十三条 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开展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军烈属开展慰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八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嘎查村民议事制度、嘎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嘎查村干部廉政制度、嘎查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嘎查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八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章程》自嘎查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苏木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