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的《科左中旗机构改革方案》和科左中旗印发的《科左中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尔沁左翼中旗水务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旗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和自治区、市、旗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旗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旗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九)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旗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旗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旗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群团、新闻宣传等工作。审核全旗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全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水利审计工作。
(二)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水务行业培训等工作。负责编制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组织水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协助水利行业各部门的业务培训。
(三)河湖管理股。承担科左中旗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和水政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旗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业普法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旗(县市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五)水利工程和监督管理股。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负责城镇供水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旗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系统党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落实系统党委的各项决议,负责系统党建、纪检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办公室联系电话:0475-2282700
办公地址:科尔沁大街中段旗人民医院对过
办公时间:8:3 0—12:00 14:30—17:30
负责人姓名:张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