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4-23 16:52:28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据、程序、要求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方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公开办事机构的设置、分布及其职能等

(二)公开重大事项决策

  (三)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规定、服务项目、服务承诺等事项;

     (四)公开机关内部应当公布、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实施政务公开

   (一)设立政务公开专栏

   (二)编印发放机关办事指南等宣传资料

   (三)利用公众媒体发布

   (四)根据实际,采取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形式

   (五)利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

   (六)其他形式

第六条基本要求

   (一)要突出重点。凡办理与社会、企业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

   (二)要讲求时效。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内容相适应,做到制度性、政策性、法规性的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要易于操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