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违法用火 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4-26 11:43:42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违法用火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坚决依法打击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违法用火犯罪行为:(一) 各种故意纵火违法犯罪行为;(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农事用火;(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等行为;(四)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高火险期内(4月1日至5月31日)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的行为;(五)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行为;(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七)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林区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6月15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效。

科左中旗东苏林场

2023年3月1日